重慶市國土房管局 重慶市物價局關于全面貫徹執行《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鼎達物業
發布時間:2018-12-13 17: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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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國土房管〔2017〕309號
各區縣(自治縣)國土房管局、房管局、發改委,兩江新區國土房管分局,萬盛經開區發改局:
2015年3月9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渝府辦發〔2015〕36號,以下簡稱《辦法》)。為確保《辦法》平穩有序施行,按照市政府“先行試點、分批實施、全面推進”的原則,2015年5月起市國土房管局、市物價局在江北區、永川區、涪陵區、奉節縣進行了首批試點;2016年9月起,將試點范圍擴大到主城區。
目前試點進展總體順利,取得了較好成效。按計劃,自2017年5月1日起,《辦法》在全市范圍內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及時制定公布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主城區內的政府指導價按《關于貫徹<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價〔2015〕68號)執行。
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于2017年4月30日前制定公布當地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并報送市物價局、市國土房管局。
二、切實做好新舊政策銜接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辦法》執行前后政策銜接工作,嚴格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對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項目,在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前仍按原收費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
《辦法》實施后,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應按《辦法》及《關于貫徹<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價〔2015〕68號)相關規定執行。
三、做好物業服務收費公示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明碼標價的規定,在收費區域的醒目位置向業主公示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
四、《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渝府辦發〔2015〕36號)自5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施行。《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土地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價〔1999〕398號)、《重慶市物價局關于對重慶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價〔2004〕778號)同時廢止。各地在施行《辦法》中的情況要及時報告。